国际诉讼是什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四项原则是什么?
2023-05-08 10:56:08 来源:法律网
国际诉讼是什么?
国际商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决,这就是国际商事诉讼。尽管国际商事诉讼存在程序严格、繁琐,法官专业知识欠缺等不足,但它作为调解或和解与仲裁外的另一种补救手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权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有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它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商事案件究竟是哪个国 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由于彼此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同,各国关于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各异,故至今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现将几个主要国家关于诉讼管辖权确定的规定介绍如下:
1、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对人诉讼指仅 能对特定的债务人提起,以保护特定债权人的诉讼;对物诉讼是指可对任何侵害人提起,以保护物权和身份权的诉讼。英美法国家的法院根据“有效控制原 则”分别确定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对人诉讼中,只要被告在送达 传票时处于本国境内,有关传票能有效送达该被告,本国法院就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处于本国境内,或有关被告的住所处于本国境内,本国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2、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根据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一国法院的管辖权,规定本国法院对有关本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即便有关诉讼与本国毫无联系也不例外。
3、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根据被告人的住所来确定本国法院对有关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同时把依国籍确定管辖权作为例外。比如规定除了如不动产物权诉讼、继承案件等由本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依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而有关婚姻案件和各种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当事人的国籍的法院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四项原则是什么?
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法院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美国、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国家都是以此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属地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国,都属于与诉讼有实际的联系,上述地点即是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法院管辖权有决定作用。如法国法规定,在涉及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国国民,由法国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则一般都排除法国法院的管辖权。不过,意大利法规定,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原则上并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突出表现。
四、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